第六十二章 大赦詔
第六十二章 大赦詔
正統三十二年正旦。
朱祁鎮頒佈了可以稱為變法第一令的大赦詔。
大赦令的內容,也如名字一般。但其中內涵更豐富一些。
首先以天下太平為由大赦天下。
具體是重刑減輕刑,輕刑赦免。大多數死刑全部改為流行,流放西域伊犁。這也是為了鞏固邊防。
當然了,其中內容並非僅僅這些。
赦免所有賤民。
不管是陳友諒舊部所謂的九姓漁民,還是建文舊臣,還是海上的疍民,還有因為犯罪打入賤籍的人,統統赦免。
這也是為了擴邊移民,而增添人力。
雖然,丘濬一直將夷州,也就是臺灣開拓這一件事情拿出來說話。
但是實際上,在夷州開拓其中,得病死的,被土人殺死的,瘟疫死的,被蛇蟲咬死的人,等等等,死得人不在少數。
只是不到萬不得已,誰又願意背井離鄉。
這些人移民的人,都是在福建活不下去的人,這人命也就不值錢了。大部分官員在夷州過的日子,與福建差不多。
真正深入蠻荒,胼手胝足的人,都是老百姓。很多人的死亡是不見於官方文書的。
所以開拓邊荒,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與消耗的。
此外還從法律之中,消除了賤民這個概念。
也就是說,今後即便再有人犯罪,也沒有將家人打入賤籍這種司法操作了。
這由引申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奴婢的身份問題。
釋放奴婢為良人,從古代都有很多明君做,漢光武帝等人,都是為了加強對國家編戶齊民的控制。
這也是地方豪強與中央政權的人口爭奪戰。
這個人口爭奪戰,從唐到宋,是呈現國家一點點的解構主僕之間的關係。從唐到宋,完全控制的奴隸制度,一點點變成了有契約的僱傭制度。
甚至宋代奴婢的主體,完全是僱傭奴婢,在法律上還是良人,不以賤民視之。
但是雖然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即便如此僱傭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尷尬的,可以說良不良,賤不賤的。
但是到了元代,出現一個大倒退。奴隸制度大舉反撲。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後,也是廢除奴婢,非官宦功臣,不得用奴婢。
庶民有奴婢,杖一百,放良。
只是這個政策在洪武年間,大抵還是可以實行的,但是之後,隨即大明經濟的恢復,很多富戶自然也會僱傭人的。
所以大明法律之中,用僱工人,這個名詞,來專門特指這一個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