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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邯鄲中院一審宣判(第2頁)

鑑於被告人宋華堂作案動機卑劣,殺人手段極其兇殘,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又繫累犯,實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雖事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仍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宋華堂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如對本判決不服,被告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宣告。

審判長:安悅溪

審判員:張明輝

審判員:李志偉

書記員:傅自香


安悅溪宣讀完判決書之後,抬起頭來,目光如炬地看向被告席上的宋華堂,聲音清晰而洪亮地問道:“被告人宋華堂,現在本庭已對你做出死刑判決,請問你是否決定提起上訴?”

此時的法庭內一片寂靜,所有人都屏住呼吸等待著宋華堂的回答。只見他面色蒼白如紙,嘴唇微微顫抖著,過了好一會兒才艱難地開口說道:“我……我不上訴了,我認罪。可是審判長,我……我真的會死嗎?”

安悅溪審判長的目光溫和而又堅定,她回答說:“法律是公平的,對於每一起案件都會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面對死刑判決,我們理解你內心的恐懼與不安,但這正是法律對極度嚴重犯罪行為的回應,旨在維護社會正義與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