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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邯鄲中院一審宣判
公元2032年3月28日,陽光透過淡薄的雲層,紛紛揚揚地落在大地上。上午九時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莊嚴肅穆,一場備受矚目的案件即將迎來一審宣判。法庭內氣氛凝重,人們屏息以待。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庭上相關人員陸續就座。終於,被告人宋華堂在兩名威嚴的法警押送下,緩緩步入被告席。他低垂著頭,面色蒼白,眼神中透露出絕望和恐懼。
審判長席位上,安悅溪身著黑色法官袍,表情莊重而嚴肅。她環視了一下全場,確認所有人員都已到齊後,微微頷首示意。此時,書記員傅自香站起身來,高聲喊道:“全體起立!”聲音清脆而響亮,迴盪在整個法庭。眾人聞聲而動,齊刷刷地站立起來。
待現場安靜下來,安悅溪深吸一口氣,開始宣讀那份沉甸甸的判決書。她的聲音清晰而有力,每一個字都彷彿重若千鈞:“本院經審理查明,2031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華堂攜帶凶器闖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實施了一連串令人震驚的暴力襲擊行動,導致七名法院工作人員不幸遇難,另有十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該事件不僅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難以彌補的傷痛,而且對公共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宋華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仍然放任其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