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1137章(第3頁)
結果就是知縣被下面的人拉下水...
所以稍微精明點的知縣都不會這麼做。
他們的辦法一般是讓某個親戚帶著土特產來看他。
由於帶的土特產太多,這個親戚便在當地售賣。
至於價格嘛...一個字:貴!
四個字:貴得離譜!
縣丞和主簿典史會毫不猶豫地掏錢購買,完成行賄行為。
或者是知縣的某個朋友帶著一堆本就破碎的古董瓷器來當地,結果被縣丞的家裡人“不小心”碰碎。
縣丞不得不拿出大筆銀子進行賠償。
這些行賄受賄的行為都經過了第三人。
事發之後就算縣丞,主簿等人想指認,也無法直接指認到知縣的頭上。
畢竟中間還有一個第三人。
而這個第三人就更加神秘了,縣丞他們既不知道對方的名字,也不知道對方的家庭住址。
根本無從指認。
哪怕最後找到了這個人,也是縣丞和典史的自願行為。
與其他無關。
其次,行賄都是點對點的行為。
縣丞知道他自己給知縣送了多少錢,卻不知道主簿和典史給知縣送了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