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7章(第2頁)

 官場上權和錢是分開的,聯繫不到一起。

 最起碼在表面上是這樣。

 這麼說吧,以管錢的戶部為例。

 支出的每一文錢不但會經過內部層層審核,還要經過其他各衙門的核對。

 最後還要交給司禮監和崇禎核驗。

 想從賬面上搗鬼,根本不可能。

 當然了。

 若是真的出了問題,這些官員又會因為害怕受到牽連而聯合起來進行自保。

 既然這麼嚴格,官員們又是如何貪腐的呢?

 這是一個很深奧的問題。

 當時能在官場上立足的人,都是精明人裡面的佼佼者。

 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搞錢的方法。

 在縣裡,最簡單的搞錢辦法是盤剝百姓。

 這種事當然不能由知縣親自來辦,而是交給下面縣丞,主簿,典史等人。

 他們或用刑獄勒索,或用增加徭役的辦法搞到錢,然後再拿出一部分錢孝敬給知縣。

 孝敬的辦法也有很多種。

 最低級的辦法是知縣直接收錢。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

 知縣收了下面人的錢,等於授人以柄。

 下面的人一旦出事,知縣就會受到牽連。

 為了不讓自己出事,知縣不得不對下面的人進行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