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1137章(第2頁)
官場上權和錢是分開的,聯繫不到一起。
最起碼在表面上是這樣。
這麼說吧,以管錢的戶部為例。
支出的每一文錢不但會經過內部層層審核,還要經過其他各衙門的核對。
最後還要交給司禮監和崇禎核驗。
想從賬面上搗鬼,根本不可能。
當然了。
若是真的出了問題,這些官員又會因為害怕受到牽連而聯合起來進行自保。
既然這麼嚴格,官員們又是如何貪腐的呢?
這是一個很深奧的問題。
當時能在官場上立足的人,都是精明人裡面的佼佼者。
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搞錢的方法。
在縣裡,最簡單的搞錢辦法是盤剝百姓。
這種事當然不能由知縣親自來辦,而是交給下面縣丞,主簿,典史等人。
他們或用刑獄勒索,或用增加徭役的辦法搞到錢,然後再拿出一部分錢孝敬給知縣。
孝敬的辦法也有很多種。
最低級的辦法是知縣直接收錢。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
知縣收了下面人的錢,等於授人以柄。
下面的人一旦出事,知縣就會受到牽連。
為了不讓自己出事,知縣不得不對下面的人進行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