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棋 作品

13. 第 13 章 是她自己要蹚這火海。(第2頁)

 

    這人,是因為自己懷疑他,才故意這麼說的嗎是不是太睚眥必報了。
 

    她反應過來時,慶峰已經過來把卜籤給她了。
 

    只是不遞過去的,而是以一種洩憤的方式,丟到了蒲團上,然後被小觀撿了回來,憤怒地瞪了慶峰一眼。
 

    寶嫣得到卜籤,飛快拿起來閱覽。
 

    只一眼就差魂飛魄散。
 

    但好在,她事先有了陸道蓮的言語做緩衝,即使再不相信,看見上面的籤文,也不得不承認是自己弄錯了。
 

    刻薄而寡毒的卜籤,在她手上如同毒物一樣。
 

    寶嫣愣怔了許久。
 

    陸道蓮問“如何。”
 

    “卜籤可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檀越若是覺得還有哪裡不妥,還可以再用籤筒搖一支出來。”
 

    “直到出現上上籤為止。”
 

    他聲音聽不出任何譏誚的意思,冰冷低沉,可就是叫寶嫣回神後,雙頰發熱,羞愧難當。
 

    她現在終於肯相信,是自己誤會了。
 

    做錯事,就得認,為了不讓自己有卑鄙的逃避心思,寶嫣攥緊籤子,鬆開唇齒,難為情地向誤會的對象道歉,“不,不用。”
 

    “這籤,沒有哪裡不妥。方才是我心急,才懷疑了不眴師父,我,我有愧。”
 

    寶嫣生平向一個郎君低頭,哪怕再穩重早熟,情緒上都不好受。
 

    剛才還矜持端莊的女郎,現在卻如一株草,失水焉巴了。
 

    她看不到裡面人的嘴臉,丰神俊秀的身影不動如風。
 

    可是眼眸裡的目光,戲謔頑劣如斯。
 

    太可憐了。
 

    陸道蓮悲憫道“可還要繼續為你解籤。”
 

    他欺了人,現下卻假慈悲,寶嫣雖不知情,但也在猶豫。
 

    尤其對方主動開口給她臺階下,像是在彰顯他的大人大量,寶嫣有所觸動,心裡的難受滋味緩和不少。
 

    有人給臺階下總是好的。
 

    寶嫣掙扎許久,對方也不催促,直到她下定決心,想要好好弄清楚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她才抬頭,花容月貌,卻黯然神傷。
 

    “多謝不眴師父大量。”寶嫣焉焉地問“我想知道,我所求是吉兆,為何與我想象中不同,怎會這樣呢”
 

    “當真,是與我運道不佳有關所致”
 

    她的示弱叫人動容,陸道蓮終於不再為難她。
 

    下一刻,他便讓寶嫣便嚐到了什麼叫死去活來,活來死去的滋味。
 

    “檀越怎會這樣想。”
 

    說是不大好的是他,說她自討苦吃的也是他,現在卻表示出,她的想法有問題了。
 

    寶嫣當真弄不懂這高僧,不,她覺得這就是妖僧。
 

    他耍弄人夠了,便大發慈悲地道“自始至終,我可以提到過,這卜籤是批語,出自你身上”
 

    沒有吧。
 

    他只說讓她不要聽為妙。
 

    從開始到現在,全都是寶嫣自個兒的臆想。
 

    “籤,是下下籤,兇,是大凶之兆。”
 

    他的話,讓寶嫣從此刻起,聽一個字都心驚膽顫。
 

    最終,陸道蓮下定結論“與你無關。”
 

    “與你夫婿有關。”
 

    寶嫣倒吸一口涼氣,她不知該慶幸,還是說一聲胡說八道。
 

    可她不敢開口。
 

    因為對方的時機太微妙了,她剛從自我否認的折磨中走出來,現下一得知,罪魁禍首不是自己,還是在夫婿身上。
 

    她難免會覺得僥倖,就像在即將掉入深淵之前,一隻手把她抓住了,她得到了一線生機。
 

    這個不眴師父,把她從虛空拎回到了地面上。
 

    他接下來的話,更叫寶嫣覺得震撼人心。
 

    “適才你說過,你們蘇家與晏家聯姻,是為壯大自身勢力,更是為遇難的長輩復仇。你年紀雖輕,卻明白大義,甚至願意為了幫助母家,犧牲婚事。依我看,你們蘇家舉族上下,同為一心,如此善意的能量,又怎會是兇呢”
 

    “反倒是你夫婿”
 

    “晏子淵受傷,是他自身運道不好,說明他氣運正在走下坡路。而刺殺一事,代表今年乃是多事之年,你嫁過來只是不巧與他的災難碰上了,並非就是你帶來了災禍。”
 

    “比起你的氣運,你的夫婿顯然更為兇險。不然,受傷的人怎會是他,而不是你”
 

    寶嫣徹底懵了。
 

    她竟無法反駁,只覺得對方真正切切,說到她心坎去了。
 

    為了讓蘇家起勢,家中兄弟姊妹都獻出了自己的婚事,族中叔伯父翁,哪個不是日夜謀劃,隱忍至今。
 

    大家抱著同樣的信念,怎會是兇呢她亦怎會是災禍呢
 

    無疑,經此一講解,寶嫣相信了陸道蓮的說法。
 

    她不是兇,她也不是掃把星。
 

    她一顆懸著的心漸漸放下來,臉上的血色明顯恢復,從焉巴到精神奕奕,不過短短瞬息之間,就像換了個人似的,“既然與我夫家有關,那請問不眴師父,可有解決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