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8章 勒索2

作為一個經年老訟棍,林業森對於這種敲詐勒索的事情應該是很拿手的。

 不,或許不能叫做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犯罪行為。應該叫協商賠償才對,協商賠償才不算犯法。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這二者的界限極為模糊。

 如果是事件的當事人去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稍微不注意用詞,只要被人錄了音,很有可能就被執法單位定性為敲詐勒索。

 可如果這件事是律師去談,那就叫做為當事人爭取正當權益,完全不是一個性質。

 王大山還記得林業森曾經舉過一個例子,一位公司的老闆,以自己的權勢威逼利誘公司的一位女員工做自己的情人。

 女員工胳膊拗不過大腿,只能答應。

 後來與老闆在酒店約會的過程中不慎被老闆娘抓姦,不但捱了一頓打,被求兩人徹底斷絕關係,並且還要開除女員工。

 這位女員工當然不願意,心想當初逼我做情婦的時候可是威逼利誘,還畫了許多大餅。

 現在被發現了,卻要把我掃地出門,什麼補償也沒有。

 如果是這樣,老孃不是白白的讓你玩了?

 於是心有不甘的女員工便去與老闆和老闆娘談判,提出要三百萬的補償金便答應離開。

 誰知道,頗富心機的老闆娘在談判過程中錄了音,並讓公司的法務把這位情婦送進了監獄。

 警方以敲詐勒索向法院提起了公訴,法官裁定女員工有罪。等待著這位女員工的,將是最少五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可以說,這對夫妻玩的這一手十分漂亮。

 釜底抽薪、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三十六計算是被他們玩明白了,法律的邊界也被他們運用的淋漓盡致。

 可如果替女員工談判的是他的代理律師,那就完全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甚至如果有證據,女員工還有可能反訴老闆強姦。

 對於這個女員工的行為遭遇,王大山雖然不喜歡,多少會感到一些同情。

 但對於公司老闆和老闆娘的做法,他卻充滿了鄙視。

 一個手握絕對資源的老闆,對付一個手無寸鐵的女人,哪怕就算是女人的不對,但需要用這麼狠的手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