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吃糯香藕餅的林妹妹 作品
第263章 奇怪的感覺(第2頁)
“那我們現在怎麼辦?”小李也說。
陳述思考片刻,“我們需要進一步調查,看看是否有其他線索能夠證明他的真實身份和動機。同時,也要小心他可能設下的陷阱。”
大家紛紛表示贊同,決定深入調查這個神秘的嫌疑人。
大家開始了對對方的心理分析:“罪犯很輕易地認罪了,可能是出於僥倖心理。
在犯罪行為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偵查階段就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是因為他們心懷僥倖,自認為可以逃脫罪責。這種僥倖心理可能源於他們認為公安機關不一定能掌握所有證據,或者他們認為即使犯罪,也能通過某種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種心理狀態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對可能的法律後果時,內心的不確定性和對可能性的過度樂觀估計。
此外,認罪的僥倖心理還體現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開始時不認罪,直到審判階段,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時才選擇認罪。這種情況下,犯罪者可能認為通過認罪可以減輕罪行,從而獲得更輕的刑罰。這種心理狀態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面對法律壓力和證據確鑿的威脅時,為了減輕罪行而被迫採取的行動。”張元說道。
葉子補充道:“認罪心理是指犯罪人對罪行有較深刻認識的內心活動。主要心理特徵:(1)罪惡感。是犯罪人一種內在對社會、對他人有罪的情緒體驗,這是認罪心理的必要條件。(2)悔罪感。是犯罪人一種內在的自責、內疚的情緒體驗,這是認罪心理的前提條件。(3)贖罪感。是犯罪人在外部條件作用下(如政策、懲罰等)從內心產生的一種立功自贖心理,是一種內驅力,在立功自贖的內驅力作用下,才可能出現檢舉揭發他人問題的積極行為。(4)懲罰必要感。是在前三種心理上產生的一種服法心理體驗,也才有可能出現接受改造服從管教的行為。這些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