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不準贖刑(第2頁)
朱祁鎮在大明律之中,這種官員坐贓罪。只有輕罪,才能贖刑。但是在之後的案例之中,或者說司法事件之中,這種贖刑的適應範圍,似乎在擴大之中。
當然了。議罪的時候,用得是大明律,至於執行之中,大明律所不準的東西,也都被允許了。
如此一想,朱祁鎮的決斷再清晰不過了。
如果可以贖刑的話,那麼懲罰貪贓枉法,就會成為一門生意。
只要貪到的錢,比贖刑所罰的錢多,就是一門賺錢的生意,想想就知道,以這個時代的刑偵水平,這是絕對可能的事情。
即便是後世,很多貪汙犯查到的貪汙金額,也不是他們貪汙金額的全部。
在明代更不要說了。
甚至可以說,有太多的東西是查不出來的。
朱祁鎮決斷自然是很簡單了。
朱祁鎮批准了徐有貞的意見。
徐有貞代表刑部發表的意見,就是決計不允許官員贖刑,重申祖宗從嚴治吏之法。
朱祁鎮更是規定官員犯罪一律不適應贖刑。並將這一條歸入《大明會典》之中。
也算是剛剛開始修的《大明會典》之中,所修的第一條。
既然確定這個原則。剩下的幾十個官員,有一個算一個都沒有什麼好下場,有幾個處死,秋後問斬,大部分都是流放東北。
雖然大明局面上,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但是大體還在朱祁鎮的掌控之中,但是很快就有一件不在朱祁鎮掌控之中。
韓雍之母,總就沒有熬過幾個月,已經病逝了。
朱祁鎮雖然留心此事,但是總就不能讓韓雍見她最後一面,從廣西到北京實在太遠了。
如果是這一件事情,還在朱祁鎮的預料之中。
另外一件事情,就出乎朱祁鎮預料之外了。
這一件事情,乃是安南內亂。
安南黎家內亂,對朱祁鎮來說乃是天賜之機,朱祁鎮很想複製滅朝鮮之計。只是廣西卻內亂紛紛,廣西不定,朝廷不可能進攻安南。
安南後黎朝開國之主。就是黎利。
黎利就是將大明驅逐出安南的安南國君。
黎利死的時候,兒子黎元龍才十歲,黎察輔政,上演一處幼君與權臣之間權力鬥爭。自然是黎元龍將黎察給除掉了,然後也順便將自己原來的皇后以及太子給廢掉了。
但是黎元龍也沒有想到,自己也活不長。死去的時候,也不過二十多歲。
說起來,黎元老雖然比朱祁鎮大上幾歲,但也算得上是同輩人了。
他死後,兒子黎邦基才兩歲,由他的母親阮氏英與權臣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