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鏡頭面前奮力表演(第3頁)

 “不申請。”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方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並說明具體的訴訟請求。”
 李杭說道,“審判長,我方的第一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第一被告馮林浩與原告腹中胎兒存在親子關係;”
 “我方的第二訴求是,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馮林浩,自原告孩子出生之日起,每年支付5000萬元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我方的第三訴求是,請求法庭准予原告米蕊與第二被告廖鑫華離婚,雙方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股票、基金、房子、車子等,全歸個人所有,不進行財產分割。”
 “第四,因兩被告對原告的欺詐行為,請求法院判定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第五,本案訴訟費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擔。”
 “我方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原告米蕊與第一被告馮林浩於去年因共同受邀參加一場公開的品牌活動而相識,後兩情相悅,確認了戀愛關係,並且在兩人戀愛期間,原告米蕊懷上了孩子。”
 “在得知米蕊懷孕之後,被告馮林浩並未表明任何態度。在米蕊懷孕10周時,被告馮林浩提出,請米蕊幫忙做一件事。”
 “馮林浩謊稱自己有一個從小一起長大的兄弟,即第二被告廖鑫華,因為某些原因急需落戶滬市,提議讓原告米蕊和被告廖鑫華結婚,待被告廖鑫華成功辦理落戶之後,兩人再登記離婚。”
 “然而自從米蕊和廖鑫華結婚開始,馮林浩對米蕊的態度便急轉直下,經常不回消息。而廖鑫華也一直以落戶手續不齊全為藉口,拒絕和米蕊辦理離婚手續。”
 “然而事實是,廖鑫華根本從未辦理過落戶手續,這只是他用來欺騙原告的藉口。”
 “因此,我方原告是在受到被告馮林浩和廖鑫華的共同欺詐下,才與廖鑫華登記結婚,並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