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木 作品
第143章 多多少少有點演的成分
“審判長,我和我妻子呂韻馨,是在2015年11月2日經人介紹認識的,在2016年10月2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兒子。”
“在婚姻中,我自認為是盡到了一個丈夫和一個父親應盡的職責。”
“而第一被告尹佳銘,是黑馬會所工作的一名男m……呃。一名男性工作人員。”
李杭:“……”
冷靜啊大哥,怎麼照著念都把心裡話給念出來了?
“我妻子呂韻馨經常出入黑馬會所消費,因此結識了被告尹佳銘。”
“而尹佳銘在明知呂韻馨已婚的情況下,還和她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
“在我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韻馨更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威信轉賬176筆、購買手錶、購買車輛等方式,贈與尹佳銘的錢款和財物,共計13,872,042元。”
“之後,呂韻馨為了與尹佳銘結婚,主動找到尹佳銘的妻子,也就是第二被告譚婉瑩,以現金一千萬元作為條件,要求他們離婚。”
“之後呂韻馨更是毫無廉恥地在和我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尹佳銘同居長達半年,直至兩人分手。”
“尹佳銘在明知呂韻馨已有家庭的情況下,還和她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同居關係,這兩人的行為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呂韻馨對尹佳銘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按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和呂韻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呂韻馨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贈與行為已經侵害了我作為配偶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呂韻馨瞞著我,多次將我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尹佳銘和譚婉瑩,這個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我起訴至法院,懇請法院能支持我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返回受贈的全部款項。”
何宏強說完,先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尹佳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