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元2032年,春末夏初之際,5月26日的清晨,一縷晨光穿透薄霧,灑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這座莊嚴的司法殿堂。在這座充滿歷史底蘊與法治精神的建築物裡,一場關乎生命與正義的審判即將拉開序幕。法庭內,燈光柔和而明亮,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以及旁聽的各界人士陸續入座,一切都在靜靜地等候著關鍵一刻的到來。
上午,隨著上訴人宋華堂被法警穩重地帶入法庭,坐在上訴人的席位上,審判長趙鑫宇用她深邃的目光掃視一圈,隨即敲響了代表權威與秩序的法槌,宣告開庭,標誌著二審的正式開啟。整個上午,法庭成為了真理與謬論交鋒的舞臺,控辯雙方不遺餘力地展現了自己的觀點和證據,每位發言人都盡力為自己的立場爭取支持。在長達數個小時的辯論過程中,每個人都屏氣凝神,生怕錯過任何一個細節。
午後的陽光漸趨熾烈,然而法庭內的氛圍卻是凝重無比。審判長趙鑫宇在宣佈休庭之前,提醒各方做好下午的準備工作,以便合議庭能夠及時給出最後的判決。短暫的休息過後,眾人再次齊聚,期待著那個將為這場漫長審判畫上句點的時刻。
就在所有人靜靜等待時,書記員陳雨婷洪亮而清晰的聲音劃破了室內的沉默:“全體起立。”隨著這句話的落下,所有的目光都轉向了審判席上的趙鑫宇。她深吸一口氣,穩住心跳,開始宣讀判決書:“本院經審理查明,宋華堂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宋華堂的犯罪行為,造成十七名無辜人員傷亡,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完全符合死刑適用條件。儘管上訴人表示悔過,但鑑於其犯罪行為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況,本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適當,無需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駁回宋華堂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審判長:趙鑫宇
審判員:林浩然
審判員:王雪梅
審判員:張天毅
審判員:周慧芬
審判員:劉澤陽
審判員:李曉晴
書記員:陳雨婷
公元2032年5月26日”
趙鑫宇鄭重地宣讀完判決書後,用力一揮手臂,命令道:“法警!立刻將死刑犯宋華堂帶往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羈押。”
接到命令的法警們迅速行動起來,此時的宋華堂面無表情,但眼神中透露出一絲絕望與無奈。很快,他便被法警帶出了法庭,塞進一輛特製的押送車輛裡。
就在同一天,隨著夕陽西下,那輛特殊的押送車輛平穩駛入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的大門,車輪碾過石板路發出輕微的聲響,與周遭的寧靜形成鮮明對比。車門徐徐開啟,宋華堂的身影映入眼簾,他腳步沉重,神情複雜。在法警的指引下,他邁入看守所,開始了通往死囚監室的最後一段路程。踏入看守所,空氣彷彿變得更加沉重,四周的一切都透露出森嚴與壓抑。宋華堂被直接引導至死囚監區,這裡是他等待最終裁決的地方。每一步都彷彿踏在時間的節點上,帶著無法言喻的心情,他走進了那個預示著他人生終點的小房間——死囚監室。這裡將是他在塵世的最後一個避風港,亦或是靈魂深處的反省之所。當厚重的鐵門關閉時,發出一陣沉悶的響聲,彷彿宣告著他生命的倒計時正式開始。宋華堂默默地坐在硬板床上,環顧四周簡陋的環境,心中感慨萬千。
時間如同白駒過隙,轉眼間過去了半年有餘。這一天,陽光透過狹小的窗戶灑進死囚監室,照亮了冰冷的牆壁和地面。宋華堂緩緩睜開雙眼,發現日曆上顯示的日期竟是公元2032年12月20日——澳門迴歸三十三週年紀念日。然而,這個特殊的日子對於身陷囹圄的宋華堂來說,並不能帶來絲毫喜悅。
此刻的宋華堂身著那件象徵著死刑犯身份的橘黃色馬甲,手上戴著沉甸甸的手銬,腳上則鎖著束縛行動的腳鐐。由於長時間未穿鞋襪,他那雙光溜溜的腳丫子踩在冰涼的地面上,傳來絲絲寒意。但奇怪的是,面對即將到來的死亡,宋華堂內心竟出奇地平靜,甚至還隱隱流露出一種難以言喻的輕鬆與愉悅。或許是對過去所犯罪行的悔恨讓他得到了解脫,亦或是他早已看透生死,不再畏懼未知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