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1774章(第3頁)

三十天內完成審訊工作,然後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此言一出,在場的辦案人員都面面相覷。

“蔣局,正常情況下,法律還規定最長羈押期限為三十七天呢,這麼複雜的案子,你才給三十天的時間,這不是要人命的節奏嘛!”負責審訊工作的孫副支隊長愁眉苦臉的說道。

蔣宏嘆了口氣:“我當然知道時間少,但這個期限,是市委和李書記定下來的,我也沒辦法,在座的諸位,包括林副市長在內,都是李書記親自挑選的,你們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與任兆南之間很少有瓜葛,沒有瓜葛,做事就少了羈絆,可以放開手腳嘛。”

這句放開手腳意味著什麼,是心照不宣的事,大家聽罷互相對視了下,基本都有了底兒。

其實,在司法體系中,公安的權力是相對要大一些的,從立案到偵查再到審理羈押,公安有很大的獨立處置權,至於在審理過程中的諸多約束,在實際工作中是形同虛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