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166章
想象一下,一個國家全部的百姓都去吸食這玩意,農戶不事生產,讀書人不再好好讀書,那整個國家不崩 盤才怪!
禁!必須禁止!
一絲一毫都不允許出現的大漢的土地之上!
周瑾玉繼續說道:“因為慘痛的歷史原因,所以我們國家是嚴禁毒品的,不能吸食,不能販賣,更不能種植。我國法律規定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 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即使特殊的研究機構的種植也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第一次明確地看到後世的法律條令,各朝代都急忙抄下來。
這個毒品果然可怕,後世的刑罰對此都非常的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