跡奇 作品

第5章 千紙鶴和小星星

 “姓名。”

 “驥二郎。”

 “性別。”

 “男。”

 “年齡。”

 “25。”

 “工作單位。”

 “青山非正常人類研究中心。”

 “職務。”

 “被研究人員兼研究人員。”

 “……”

 “家庭地址。”

 “申城第一精神病院。”

 “……”

 雖然不是第一次審訊驥二郎了,而且在審訊這件事情上有二十年工作經驗的駱民偉,還是表現出了一副很沒有經驗的樣子。

 尚未真正開始,他就已經卡殼兩次了。

 他不得不提醒道:“根據我們瞭解到的信息,你的家庭住址不是在申城第一精神病院。而且,它和青山非正常人類研究中心是一個地方,你不用說兩個名字。”

 “但它確實有兩個名字,而且,一個是我的工作單位,一個是我接受治療的醫院。”

 坐在椅子上還帶著手銬的驥二郎,表現的很平靜,像是一個真正的精神病人。那個把人從樓上扔下去的暴徒,只是他精神分裂的另一面。

 “另外,我已經七年沒有回過家了,以後也不準備回家。”

 邏輯正常,又不像是一個精神病人,但他確實是一個精神病人,有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診斷證明。

 “為什麼不想回家?”駱民偉嘗試掌握對話的節奏。

 “家裡沒人。”

 “但你說你能看到……鬼。”

 “我還說過了,不是所有人死了之後,都能夠變成鬼。”

 “所以,你家人逝去之後,沒有變成鬼?”

 “變了。”

 “……”駱民偉再次卡殼,很快恢復道:“那為什麼說家裡沒人呢?”

 “鬼,不是人。”

 沒毛病!

 駱民偉感覺自己完全掌握不住節奏,但他並不認為是他的問題。

 “你說你能看到鬼,你說你的家裡人逝去之後變成了鬼。那麼,是不是代表著,你可以在你家裡看到他們?”

 “是的。”

 “那為什麼不回家呢?”

 “因為他們不在家。”

 “……”

 駱民偉突然有些想笑,雖然他並不開心。好在他是受過專業訓練的,表情保持嚴肅。

 “他們去了哪?”

 “不知道。”

 “你有沒有試過找他們?”

 “沒找到。”驥二郎的語氣認真了起來:“你們是警察,能幫我找他們嗎?”

 “……”

 失蹤案肯定是在警察的職能範圍之內,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人身安全可能會有危險,或者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的。比如讓他們帶驥二郎出院的失蹤案,就會被確立為刑事案件。

 有證據證明失蹤人員已經死了,那肯定是刑事案件,駱民偉這個刑警大隊的大隊長專業對口。

 比如,驥二郎的家人確實是死於七年前。他也是在那之後,被確診為精神病,早於挖屍埋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