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根譚譚 作品

第350章 機器人法案(第3頁)

 而從事這些工作不是以工具人的身份出現,而是自由的個體。

 第三部分就是機器人享有財產的規定,這也是一大突破。

 以前高階機器人居住的房子並不是他們買下來的,而是以公司的名義租借的,因為他們沒有購買財產的權力,簽字了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也正是因為沒有法律效力,像青薇管理的玉衡生物,青薇簽字的文件,都是由楊乾背書,如果出現問題,青薇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而是由楊乾來承擔。

 給機器人給予人權,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尷尬,不過目前承擔這種權利的機器人,只有高階機器人,家政服務機器人和勞動機器人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不過法律規定的財權還是比較有限的,只能購買住所以及個人用品等生活上的財產,不能以高階機器人的身份獨立成立企業。

 也就是說機器人不能享有經營性財產,也就是生產資料。

 但可以擔任企業高管,具有獨立承擔一部分法律責任的權力,依然不算是完全的責任主體。

 這裡面的法律責任界定就非常複雜了,如果是由高階機器人高管獨立做出的決策,高階機器人具有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

 如果是按照背後老闆的意圖執行的,責任主體就推到了背後老闆身上,高階機器人不承擔責任主體。

 這個判定是基於高階機器人沒有主觀作惡的本意,以及高階機器人沒有主觀撒謊的意識。

 這就牽扯到第四部分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其中有一條很重要,就是高階機器人可以作證,所說的內容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

 當然也可以保持沉默,但不可以作偽證。

 之所以可以保持沉默,是因為高階機器人依然算不上完全自由的個體,和人還是存在本質的區別。

 所以可以保持沉默,但一旦開口作證,那就認定為證據有效。

 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證據優先權,是因為高階機器人不存在生命和利益受威脅而作偽證的可能。

 人怕死,怕利益受到影響,而機器人沒有這樣的概念,死亡對他們來說就和斷電沒區別。

 而且他們的人格記憶時刻存儲在後臺服務器裡,就算身體被破壞,再造一具就是了,然後導入人格記憶,就等於是重生了。

 但會失去隱私記憶。

 其實天璣實業公司可以將所有機器人的所有記憶都存儲,但這麼幹的話,會導致機器人賣不出去,所以只保留人格記憶,不存儲隱私記憶。

 總之,機器人法案的制定,讓機器人更方便從事社會活動,能夠更好的融入社會,成為社會中的一員,為社會做出貢獻。

 同時也是讓人必須要和機器人和諧共處,將來機器人是創造社會價值的主體,人不能享受他們的勞動成果後還要將他們不當人。

 如果這樣的話,社會遲早要出問題,尊重付出和勞動,是社會運行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