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第3頁)

 第一部分是百姓篇。

 這部分內容非常多,凡是百姓與朝廷打交道的事,都做了說明。

 婚喪嫁娶,賦稅徭役,再到土地買賣租賃手續,以及檢舉官員的辦法。

 第二部分是官員篇。

 官員篇的內容非常少,主要寫了下級官員受到迫害後,如何檢舉上級官員。

 接受檢舉的部門有吏部,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東廠和錦衣衛。

 看完冊子上的內容後,崇禎滿意的點點頭。

 整頓吏治只靠人可不行,需要制度。

 制度是什麼?

 大明律!

 明代之前,百姓檢舉官吏前會先挨幾十大板!

 到了明代,百姓告官可以向監察御史投遞訴狀。御史接到訴狀後會把案件發回“被告官吏”的上級衙門,或者同級的按察使司進行審理。

 除了向監察御史告狀外,還可以通過“登聞鼓”直接向皇帝告狀。明代皇宮前設有“登聞鼓”,告狀之人自行前去擊打,有負責的鼓官來問詢,並接受狀紙。

 明朝前期這些手段都能奏效,但是到了中後期便逐漸廢弛。

 製作這個手冊的目的就是為了告訴百姓,民告官的途徑又通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