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第3頁)
殯儀館的工作人員經常跟分局法醫打交道的,他們都懂的。工作人員笑著說:“沒問題。”然後開著車一溜煙地走了。
吳法醫對王志永說:“你們先把出租屋貼上封條,有可能還要復勘,我們到殯儀館了。”
吳法醫叫上孫國強他們就直接去殯儀館了。
王志永看到屋子裡有房門鑰匙,就把屋門鎖上了。王志永對俞峰說:“俞師傅,我們先回所裡吧,等會我打好封條讓輔警過來在門上貼一下。”
俞峰說:“好的,今天處警真晦氣,遇到了死人。”
王志永笑著說:“你還好,我們還抬死人了。”
俞峰說:“你回去把你的手好好洗洗。”
到了所裡,許國華的酒基本醒了,徐達和凌雪給他做筆錄,李挺也參與主審。像命案這種案件,王志永和張平只有打下手的機會,不過王志永也不沮喪。王志永心裡想:“雖然不能直接參與,可以間接參與、學習偵查辦案。”
兩個小時後,徐達他們審查結束了,徐達拿著筆錄回到了辦公室。王志永說:“許國華交代得怎麼樣了。”
徐達說:“許國華說喝了酒,喝多了無意扇了錢靜一巴掌,沒想到錢靜死了,頂多是過失致人死亡。”
王志永反駁道:“許國華經常喝酒,喝完酒就打人,他知道自己的行為,還要喝酒打人,他就是一種放任,這是故意行為,不能只憑這一次口供定案,應該根據以前的材料整體看,這樣才直觀,他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凌雪聽到徐達和王志永的討論,她也覺得許國華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凌雪對王志永說:“刑法中這叫什麼行為。”
王志永說:“刑法上稱這種行為為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指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這種狀態下實施了犯罪行為。 許國華醉酒後實施的行為,儘管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但由於其行為是在其仍有責任能力時故意或過失導致的,因此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前許國華對於自己酒後毆打他人的行為已經有多次報警記錄,他對自己的酒後打人的行為應該明知的,有一定的故意。我覺得應該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徐達說:“就按你們的意見定,最終還是法院說了算。”
第二天,許國華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