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鈞 作品

0573【民為邦本,官民同罪】(第2頁)

    譬如為國開疆拓土的大功之人,他牽扯到的各方利害關係太多。一旦給予司法部門判決權,可能引發非常嚴重的後果,甚至是成為政治鬥爭工具,必須由皇帝和中樞做出決策。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這些都屬於大員,必須中樞集體商議,再交給皇帝判定,否則會引起政治動盪。(官員犯罪還有更細化的規定,哪級部門能判決哪品官,必須進行嚴格規定。皇親國戚也多有官身,算在官員犯罪條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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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議變三議,已具有歷史性的跨越式進步!

    事實上,朱國祥和朱銘取消太后、皇后的親屬犯罪議奏,看似讓法律變得更公正了,但實行起來有可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后的表弟犯罪,以前官員可以上奏,交給皇帝和重臣來處理。今後判案官員有決定權,不需要再上報,反而會被嚇得不敢判,甚至是幫著涉案者脫罪。

    有時候更公正的法律,實際運用卻帶來不公正。

    這個版本的《大明律》,今後肯定還會修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而調整。

    只有父子倆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後的君臣會使用補充條例填補漏洞。

    歷朝歷代都是那樣,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後續皇帝搞各種補充條例,沒有什麼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敲定了這個,朱銘又說:“還有就是贖罪,這個也是不斷收縮的。宋代就比唐代更嚴格,北宋後期也比北宋初年更嚴格,我認為還要進行法律收縮。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鑑,但也只是借鑑而已。”

    朱國祥說:“贖罪條例可以取消。”

    朱銘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對輕罪的贖罪條款,更像是一種變相的罰款和社區勞動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錢的出錢贖罪,沒錢的出力贖罪,幫官府運炭搬磚都可以抵罪。”

    “這個可以,其實就是小罪罰款。”朱國祥點頭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贖金,”朱銘闡述自己的想法,“我認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罰款贖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須坐牢!至於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錢免罰!”

    這些都是開創性的東西,只能由父子倆商議,無法交給大臣去制定。

    因為歷朝歷代的罰銅贖罪條例,對於權貴和富人來說太寬仁了。

    當初朱銘觸怒宋徽宗,被下獄也一點不怕,就是仗著有贖罪條款。他沒犯十惡之罪,又擁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銘都可以交罰款免死、免流放。

    朱銘又說:“需要我們親自制定的,還有對於官吏的法律。特別是對官員身份的定義,官員究竟算不算民?適不適用於對民的刑法約束?”

    “是民!”朱國祥點頭。

    官員在觸犯刑法時,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現代人當然覺得應該同罪,但古代社會卻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過殺自己的駙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銘說道:“我們制定的《大明律》,應該給出明確定義,即官員在觸犯法律時,官員跟百姓屬於一樣的犯罪主體。”

    “理當如此。”朱國祥嚴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