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微光 作品
第1024章 做人要講信譽(下)
一旦球員離開nBA,或者退役,也就意味著他的商業價值會大打折扣。
所以不少球員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規避風險,會在和球隊簽約的時候要求一份長年限合同。
在商業代言上也是一樣,會爭取一份年限足夠長的合同,哪怕他們因為傷病等不可預測的因素導致職業生涯出現風險,也能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比如德里克-羅斯。
他在10-11賽季獲得“常規賽mvp”,成為nBA歷史上最年輕的常規賽mvp。
次年,也就是2012年,阿迪達斯與羅斯續約,送出一份為期13年,總價值達到1.85億美元的鉅額合同。
與此同時,合同裡還有一些獎勵條款。
如果羅斯在獲得mvp的情況下滿足其中條款,比如獲得得分王等,那麼他的收益最高可以達到2.8億美元。
這在當初是一份不折不扣的天價合同,也被看做誠意十足。
在續約當年,阿迪達斯為羅斯推出了他的個人簽名戰靴,這一舉動幫助阿迪達斯獲得了高達4000萬美元的年銷售額,僅次於耐克公司科比系列的5000萬美元規模。
毫無疑問,和羅斯簽約一度令阿迪達斯收益巨大。
但很快羅斯就遭遇大傷,並在之後不斷遭遇傷病,短短几年內就從“最年輕mvp”跌落凡塵,到如今已經連全明星都進不去了。
從羅斯個人的角度來講,他和阿迪達斯簽下的這份合同極大的保障了他的利益。
即便因為傷病等原因,他無法激活全部的獎勵條款,但依然能保障相當一部分的收益。
但這種事情不是絕對的,畢竟甲方不是慈善家,更不是人傻錢多的大傻子。
舉一個例子。
在90-91賽季公牛隊奪冠之後球隊二當家斯科蒂-皮蓬面臨續約問題,他最終選擇了球隊簽下一份7年2000萬美刀的長期合同。
當時喬丹還曾勸過他不要籤太長年限,但皮蓬是窮苦人家的孩子,窮怕了,加上當時他受到背傷困擾,擔心自己的未來,所以最終還是選擇簽下一份7年合同。
結果沒過兩年聯盟工資帽上漲,喬丹都拿三千萬年薪了,而他卻只能拿三百萬,差了足足十倍之多。